(2017)豫0526执213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明某某与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某某,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131号之五申请人明某某,男,1962年8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卜某某,男,1963年9月3日生,汉族。明某某与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41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7月09日向被执行人卜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卜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卜某某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58511940000579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元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