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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3民初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高雪梅与张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雪梅,张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2460号原告:高雪梅,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霍城县清水河镇西卡子一路西一街北六巷*号。被告:张涛,男,1975年2月2日,汉族,现住霍城县大西沟乡养殖小区绿佳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原告高雪梅诉被告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16:30,高雪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雪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由高雪梅负担。审判员  李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