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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玉萍与钟祥市鸿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萍,钟祥市鸿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27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萍,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郢中镇石城大道西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7********。被执行人钟祥市鸿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冯家岭居委会。法定代表人:王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峰,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郢中镇冯家岭居委会。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8********。王玉萍与钟祥市鸿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881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玉萍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钟祥市鸿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玉萍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钟祥市鸿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881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王之山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伍志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