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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9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东明、华安县仙都中心卫生院所有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东明,华安县仙都中心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9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林东明,男,194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华安县仙都中心卫生院(又名华安县华侨医院),住所地:华安县仙都镇。法定代表人:陈火华,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东明与被执行人华安县仙都中心卫生院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9执12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祥审判员  林阿彬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鹏附注: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