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金山、宁国市九建机电中央空调展示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554号申请执行人:周金山,男,196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宁国市九建机电中央空调展示中心,住所地宁国市山门北路97号(绿宝一期对面),组织机构代码L4394660-8。被执行人:张虎,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周金山与被执行人宁国市九建机电中央空调展示中心、张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案件现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881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