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11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文辉、宋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辉,宋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11刑初153号公诉机关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辉,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5月4日,因聚众斗殴被赤峰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7年4月23日,因本案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7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被告人宋贺,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7年4月27日,因本案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7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阜细检公诉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辉、宋贺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庆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辉、宋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文辉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从淘宝网店购买了能打开奥迪车的钥匙,准备实施盗窃。2017年4月18日凌晨1时至凌晨4时期间,被告人李文辉伙同被告人宋贺驾驶一辆租赁的轿车窜至阜新市细河区人民大街57号阜新银行南侧,李文辉用事先准备好的奥迪车钥匙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附近的奥迪轿车车门打开,二被告人将车内的飞利浦剃须刀1个、太阳镜1副、琥珀手串一串盗走;被告人李文辉、宋贺窜至阜新市海州区经纬路30号西山九郡小区南侧停车场,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马某停放在附近的奥迪A6轿车车门打开,将车内的车载MP31个、毛呢大衣1件盗走;被告人李文辉、宋贺窜至阜新市海州区新华丽都小区117号1-7号门前,采取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方某某停放在附近的奥迪轿车车门打开,将车内洋酒1瓶、手表1块、油卡1张、拍立得照相机1部盗走。2017年5月23日,经阜新市细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太阳镜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00元、拍立得照相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60元、毛呢大衣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56元。综上,被告人李文辉、宋贺盗窃作案3起,盗窃物品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916元。2017年4月22日,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新兴派出所民警在朝阳市盘龙温泉洗浴会馆将李文辉抓获。2017年4月27日,宋贺主动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2013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文辉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3年7月19日被刑满释放。案发后,返还被害人马某灰色大衣1件;返还被害人方某某拍立得相机1部;返还被害人许某某太阳镜1副。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文辉、宋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证人刘波的证言,被害人方某某、马某、许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文辉、宋贺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作案现场视频截图,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租车合同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并经举证、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辉、宋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为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李文辉、宋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文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因本案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文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宋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案发后返还被害人部分物品,本院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文辉、宋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文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期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被告人宋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期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于娟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