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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37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电联担保有限公司与浙江不亦乐乎礼仪文化有限公司、建德市奔洋纺织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电联担保有限公司,浙江不亦乐乎礼仪文化有限公司,建德市奔洋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杭州国茂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战武,王江云,朱祖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735号之二原告:浙江电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308号、310号。法定代表人:宋晓刚,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玉红,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不亦乐乎礼仪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莲花镇郭村村。法定代表人:杨战武,执行董事。被告:建德市奔洋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莲花镇郭村村。法定代表人:杨战武,执行董事。被告: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杨村桥镇百旗街42号。法定代表人:朱祖阳,董事长。被申请人:杭州国茂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钦堂乡谢田村。法定代表人:朱佳,董事长。被告:杨战武,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王江云,女,196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朱祖阳,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浙江电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不亦乐乎礼仪文化有限公司、建德市奔洋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杭州国茂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战武、王江云、朱祖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电联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庭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电联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096元,减半收取计854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548元,由浙江电联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剑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爱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