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922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扬州星瑞精包装有限公司、湖北华龙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星瑞精包装有限公司,湖北华龙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董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325号申请执行人:扬州星瑞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周楼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义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华龙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长征路8号。被执行人:董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星瑞精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华龙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执行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22执3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谈华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