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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亭与被告宝鸡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亭,宝鸡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2527号原告:李亭,男,汉族,1982年2月4日生。被告:宝鸡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大道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691117821A。法定代表人:杨永银,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亭与被告宝鸡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