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高利明、绍兴柯桥佳艺绣品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利明,绍兴柯桥佳艺绣品服饰有限公司,绍兴梦羽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银羽家纺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鸿洋纺织有限公司,浙江云翼标准件有限公司,洪彪,胡国琴,洪阿土,张利琴,XXX,沈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489号申请执行人:高利明,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县。被执行人:绍兴柯桥佳艺绣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杨汛桥镇麒麟村,组织机构代码:75301724-5。法定代表人:洪国建。被执行人:绍兴梦羽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合力村,组织机构代码:79436573-X。法定代表人:丁阿云。被执行人:绍兴银羽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杨汛桥镇蒲荡夏村,组织机构代码:14605477-3。法定代表人:洪阿土。被执行人:绍兴柯桥鸿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北安昌路556号,组织机构代码:77827368-3。法定代表人:洪马元。被执行人:浙江云翼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特色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5130707-X。法定代表人:洪国祥。被执行人:洪彪,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胡国琴,女,1973年3月9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洪阿土,男,1972年2月6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张利琴,女,1970年6月2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XXX,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沈云花,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利明与被执行人绍兴柯桥佳艺绣品服饰有限公司、绍兴梦羽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银羽家纺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鸿洋纺织有限公司、浙江云翼标准件有限公司、洪彪、胡国琴、洪阿土、张利琴、XXX、沈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绍兴柯桥佳艺绣品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33296067.6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绍兴梦羽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银羽家纺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鸿洋纺织有限公司洪彪、胡国琴、洪阿土、张利琴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0100595.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云翼标准件有限公司、XXX、沈云花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0100595.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 炯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代理审判员 龚中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利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