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财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成梅与陈代英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成梅,陈代英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财保135号申请人张成梅,女,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x,公民身份号码x。被申请人陈代英,女,1943年2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x,公民身份号码x。本院在办理张成梅与陈代英解除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张成梅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代英的银行存款25200元予以解除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成梅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代英的银行存款25200元准予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和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