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0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涛与贺小文、张艳琴、张开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贺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用)(2017)晋1030执59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性,1987年4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贺小文,男性;张艳琴,女性;张开龙,男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涛与被执行人贺小文、张艳琴、张开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30执5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贺小文、张艳琴、张开龙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阿宁审判员 冯文明审判员 冯明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志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