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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0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涛与贺小文、张艳琴、张开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贺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用)(2017)晋1030执59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性,1987年4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贺小文,男性;张艳琴,女性;张开龙,男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涛与被执行人贺小文、张艳琴、张开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30执5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贺小文、张艳琴、张开龙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阿宁审判员  冯文明审判员  冯明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志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