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民终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淮北佳泰商贸有限公司、张小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北佳泰商贸有限公司,张小莉,朱金星,张园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终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佳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袁庄。法定代表人:汪宪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继光,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莉,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莫海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金星,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园园,女,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上诉人淮北佳泰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小莉、朱金星、张园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5)杜民二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5)杜民二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淮北佳泰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崔晓光审判员 李向荣审判员 范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