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执8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孙晓、谢一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谢一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8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晓,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执行人谢一娜,女,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申请执行人孙晓与谢一娜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邹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6民初7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被告谢一娜欠原告孙晓借款800000元,于2017年5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院过付);二、原被告因本案再无其他纠葛。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0420元,由原告孙晓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履行义务亦均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谢一娜在中国农业银行邹平黄山支行银行账户(轮候冻结),账户余额为45.26元;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谢一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焦桥支行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1.83元;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谢一娜在中国招商银行滨州分行邹平支行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245.46元;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谢一娜在中国银行邹平支行营业部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113.94元;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谢一娜在中国交通银行淄博体育馆支行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0元;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谢一娜在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长山支行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3.10元;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谢一娜在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埠村支行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94.76元;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谢一娜在中国农业银行滨州长山支行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0.01元。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未给付的应付款项本金8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6民初7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增审判员 成东风审判员 赵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双双备注: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