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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3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永才与张红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3003号原告:王永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36XX****XX。委托代理人:曹长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36XX****XX。被告:张红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38XX****XX。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县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兴隆县迎宾路法定代表人:马存军。原告王永才与被告张红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永才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原告王永才负担。审判员  贾吉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