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5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宋松五与河南宏建机械模板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松五,河南宏建机械模板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82号之一原告:宋松五,男,1954年7月2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均瑞,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豪,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宏建机械模板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河洛镇古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40720847J。法定代表人:白由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郅应勋,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松五与被告河南宏建机械模板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有些证据需要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庆文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人民陪审员 牛会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千玉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