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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良梅与吴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良梅,吴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304号申请执行人汪良梅,女,生于1952年4月1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吴迪,男,生于1990年7月21日,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村民。本院在执行汪良梅与吴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迪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美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