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良梅与吴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良梅,吴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304号申请执行人汪良梅,女,生于1952年4月1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吴迪,男,生于1990年7月21日,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村民。本院在执行汪良梅与吴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迪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美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