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习水县鑫源魔芋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习水县鑫源魔芋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2910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6月23日,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习水县鑫源魔芋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袁某某。地址:习水县。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习水县鑫源魔芋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习水县鑫源魔芋种植专业合作社达成和解协议,再无诉讼必要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习水县鑫源魔芋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习水县鑫源魔芋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是对自已合法权利的处分,本院遵从其意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习水县鑫源魔芋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6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刁陈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