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2民初6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潮与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潮,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6123号原告:张潮,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蒙城县庄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亮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启林,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潮与被告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张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潮负担。审判员  李扣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桃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