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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4民初6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样仁、曾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样仁,曾国军,方爱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4民初660号之一申请人:周样仁,女,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被申请人:曾国军,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被申请人:方爱兰,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曾国军妻子。申请人周样仁与被申请人曾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样仁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方爱兰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追加方爱兰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17年7月21日,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方爱兰的财产进行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方爱兰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其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金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物。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护自身权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物,申请人的申请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依法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方爱兰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周样仁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金。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晓敏审 判 员  朱开平人民陪审员  孙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