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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1,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646号申请执行人:金某1,女,汉族,1977年4月17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代理人:金某2,系申请人姐姐。被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负责人:邹某某,行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金某1与被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某1以与被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5执646号案件的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