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10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秦贵廷、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贵廷,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建军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00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贵廷,男,汉族,1971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交桂路89号5楼。法定代表人:文素英,执行董事长。原审第三人:黄建军,男,汉族,1976年7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上诉人秦贵廷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黄建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秦贵廷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秦贵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 方审判员 尹 英审判员 夏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芶冰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