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3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某、李某1与孙某、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李某1,孙某,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3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住甘肃省甘谷县。申请执行人李某1,住甘肃省甘谷县。被执行人孙某,住甘肃省甘谷县。被执行人茹某,住甘肃省甘谷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某、李某1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某、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甘谷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3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由孙某、茹某赔偿李某、李某1各种费用共计130502.05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某丈夫茹某2已死亡。被执行人孙某和女儿茹某常年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其家中的房屋无人居住,已破烂不堪。通过网络“四查”,被执行人孙某、茹某在银行无存款,在工商、房产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故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该案申报了司法救助,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守定审 判 员 张天祥代理审判员 张虎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文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