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建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结案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建康,运城市鑫大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敏,该银行理事长。被执行人:姚建康,男,汉族,1971年6月23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X镇XX村人。被执行人:运城市鑫大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伟贤,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山西芮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建康、运城市鑫大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芮商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姚建康、运城市鑫大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二被执行人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7年8月8日对被执行人姚建康予以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姚建康、运城市鑫大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民执行员 张红江执行员 董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宁纪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