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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5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莱西市鑫星晨办公用品专卖店与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西市鑫星晨办公用品专卖店,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5412号原告:莱西市鑫星晨办公用品专卖店,地址:莱西市长岛路****号。负责人:刘丽丽,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地址:莱西市姜山镇新天地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韩清洁,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莱西市鑫星晨办公用品专卖店与被告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莱西市鑫星晨办公用品专卖店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莱西市鑫星晨办公用品专卖店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莱西市鑫星晨办公用品专卖店撤诉。案件受理费341元,由莱西市鑫星晨办公用品专卖店负担。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