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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翟玉文与张文、闻永志、詹敬业、王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玉文,张文,闻永志,詹敬业,王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2590号原告:翟玉文。被告:张文。被告:闻永志。被告:詹敬业。被告:王录。原告翟玉文与被告张文、闻永志、詹敬业、王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翟玉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闻永志、詹敬业、王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翟玉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文、闻永志给付欠款17.5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4日,张文、闻永志、詹敬业、王录在其处赊购化肥50吨,合计价款17.5万元,约定月息1.5分,约定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由詹敬业、王录自愿提供担保,有欠据为凭。逾期经多次催要未付,现诉至本院。张文、闻永志、詹敬业、王录均未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4日,张文、闻永志、詹敬业、王录在翟玉文处赊购化肥50吨,拖欠价款17.5万元未付,各方约定月息1.5分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由詹敬业、王录自愿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责任形式。以上,有当事人出具的欠据为凭。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张文、闻永志在翟玉文处赊购化肥未付价款,现翟玉文诉请还款并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有欠据为凭,本院应予支持。詹敬业、王录自愿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责任形式,应视为连带保证责任。张文、闻永志、詹敬业、王录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相应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文、闻永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翟玉文化肥款17.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4日起按月利1.5分计至化肥款付清时止);二、詹敬业、王录对上述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计1900元,由张文、闻永志、詹敬业、王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钰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