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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8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端家刚与被告南京金斯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端家刚,南京金斯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8440号原告:端家刚,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亚文,江苏永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楚炫,江苏永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金斯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825376724),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科学园雍熙路28号(紫金方山)。法定代表人:章方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鹰,女,公司员工。原告端家刚与被告南京金斯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斯瑞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端家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楚炫,被告金斯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端家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斯瑞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496元;2.支付拖欠的2016年季度奖金35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6日,其进入金斯瑞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3月8日,金斯瑞公司以其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其一直勤恳工作,金斯瑞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支付赔偿金。另,金斯瑞公司拖欠2016年2至4季度的奖金。双方协商未果,故提起诉讼。被告金斯瑞公司辩称,1.端家刚自2016年12月8日期不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拒绝工作,经多次批评教育未有改正。端家刚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其公司给与端家刚两次留职察看处分,但端家刚仍拒绝改正、不履行工作职责。故其公司以端家刚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应支付赔偿金。2.根据公司制度,浮动奖金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和员工绩效表现确定数额。根据端家刚的考核结果,其已足额发放了2016年1至3季度奖金。因端家刚12月份拒不履行工作职责,考核结果为D,故2016年第4季度奖金为0。综上,请求驳回端家刚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6日,端家刚进入金斯瑞公司在设备技术岗位从事水电维修工作。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7年6月30日。金斯瑞公司为端家刚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2月20日、24日,金斯瑞公司分别以端家刚在工作时间内不服从上级安排、经教育后拒不改正、已破坏和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对端家刚记留职察看,并分别于2月21日8:45、2月24日17:45以邮件形式通报处分。2017年3月7日,金斯瑞公司就解除与端家刚的劳动合同向其公司工会征求意见,其公司于当日回函同意解除。2017年3月8日,金斯瑞公司以端家刚严重违纪为由,于当日解除与端家刚的劳动合同。2017年4月7日,端家刚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江宁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金斯瑞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496元、2016年季度奖金3500元。2017年6月2日,江宁区劳动仲裁委作出宁宁劳人仲定字(2017)第934号仲裁决定书,决定终结审理。端家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金斯瑞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召开第二届职代会,审议通过了金斯瑞公司第二版《员工手册》等文件。2015年12月23日,端家刚签署《员工手册2015版》收阅确认书。再查明,端家刚2016年季度奖金分别为1418.85元、317.61元、488.87元、0元。端家刚离职前的平均月工资不低于其主张的4916元。就2016年季度奖金问题,端家刚主张其每季度工作强度及性质未发生变化,因此奖金数额亦应按照第一季度数额发放。金斯瑞公司主张根据其公司《员工手册》第40页浮动奖金的规定,考核及分配方式需结合每年的考核方案确定,因每季度分配给部门的奖金总数以及劳动者绩效等级的不同,端家刚每季度奖金数额不等,对此提交2016年4季度的绩效评估汇总表,端家刚4季度的绩效评估等级分别为B、C、C、D,其已足额发放端家刚季度奖金。端家刚对评估汇总表质证认为,真实性无法确认,系金斯瑞公司单方制作,且无端家刚本人签字。就解除端家刚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金斯瑞公司主张端家刚自2016年12月8日起拒不履行派发的工作,严重违纪,其依据《员工手册》第八章“员工奖惩制度”第3.2.3条第(四)款(罢工或破坏正常工作与生产秩序者,给予留职察看)、第3.3.18条(犯有属留职察看性质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教育处罚后仍再犯的,同一错误累计出现两次者,视为严重违纪行为)规定,有权解除端家刚的劳动合同。针对其主张的端家刚拒不履行工作,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2016年12月8日之前端家刚的电子派工单3份、2016年12月8日之后端家刚的电子派工单26份、工作记录1份,证明端家刚知晓其工作任务是从公司的维修系统下达的,并且在完成系统下达的工作后,维修人员需要登录维修系统点击“完成”,该流程才结束;端家刚2016年12月8日后不履行系统下达的工作任务,其工作由领导安排其他人完成;审理中,金斯瑞公司当庭打开其公司维修系统查看端家刚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派工单。证据2.巡检表原件12份,证明端家刚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巡检职责;证据3.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件1份,证明端家刚对维修系统积压的工作任务置之不理;证据4.证人杨某,李某,4的证言,证人杨某,4陈述其在2016年10月底至2017年4月初临时主持设备部工作,其公司的维修工作均通过维修系统登记、派工,端家刚自2016年12月8日起不完成派工任务,端家刚曾亲口向其表示因对奖金发放不满意,只打卡、不工作;证人李某,4陈述端家刚向其表示因工伤期间奖金拿少故不再正常完成工作,绩效评估汇总表由其初始评分,由经理最终确定等级,评级依据工作质量及积极性确定。端家刚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派工单的真实性认可,但无法确定端家刚有无收到派工单,且其他员工的派工单也存在派工人与完成人不一致的情形。对证据2中有端家刚签字的巡检表予以认可,端家刚的工作是水电维修、不包括巡检,有巡检也只是接受指派完成工作;对其余巡检表的真实性不认可,与其无关。对证据3录音的真实性认可,但存在诱导性发问,金斯瑞公司为诉讼目的蓄意制造该证据。对证据4两证人的陈述,委派给端家刚的维修工作最终均完成,并未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端家刚确就奖金问题要求金斯瑞公司给说法,但并未表示只打卡、不工作。端家刚主张其2016年12月8日之后在单位食堂负责维修工作,对此未提交证据证明;即使其没有完成委派的任务,亦应适用《员工手册》第八章“员工奖惩制度”第3.2.2条第(五)款规定“因个人失职等主观因素导致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给与“记大过”处分,而非“留职察看”,金斯瑞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违法。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金斯瑞公司主张其维修工作均需通过维修系统进行派工,端家刚未予反驳,本院予以确认。金斯瑞公司主张端家刚自2016年12月8日起拒不履行维修系统中派发的工作,并提交了派工单、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采信。端家刚主张其在金斯瑞公司食堂负责维修工作,对此金斯瑞公司不予认可,端家刚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认定端家刚自2016年12月8日起未履行工作职责。金斯瑞公司解除与端家刚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员工手册》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制定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端家刚予以签收,可以作为解除依据。端家刚主张即使其未完成工作任务,其行为只符合“因个人失职等主观因素导致未完成工作任务”而非“罢工或破坏正常工作与生产秩序”,只应给与“记大过”处分而非“留职察看”,对此本院认为,从“个人失职”的文意来看,应指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从《员工手册》中“记大过”的其他情形来看,记大过的过错程度应相当于具有过失且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而本案中端家刚长时间拒不履行工作职责,系故意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属于根本违反劳动纪律,既不符合“失职”的含义,过错程度亦超过“记大过”的标准,金斯瑞公司以“破坏正常工作与生产秩序”为由、间隔3天对其作出两次留职察看处分,并无不当。后端家刚仍未予改正,金斯瑞公司据此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征求了工会意见,程序合法。综上,金斯瑞公司解除与端家刚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对于端家刚要求金斯瑞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就2016年第2至第4季度奖金是否应按第1季度奖金数额发放的问题,金斯瑞公司抗辩称其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了季度奖金,并提交了《员工手册》、绩效评估汇总表、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端家刚虽对其绩效评估结果不予认可,主张其第2至第4季度的工作强度及工作性质与第1季度相比没有变化,故奖金数额亦应按第1季度奖金数额发放。但是第一,端家刚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奖金数额存在约定,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季度奖金为必须发放。第二,《员工手册》中对浮动奖金进行了概括性规定,金斯瑞公司亦实际按季度对员工进行了绩效考核,虽然金斯瑞公司未提交书面的考核方式及奖金分配方式,但其陈述的根据工作量和工作态度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结合每季度分配至部门的奖金总数和绩效考核结果向员工发放季度奖金,具有合理性。第三,根据上文的认定,端家刚自2016年12月8日起不完成派工任务,与金斯瑞公司陈述的考核方式和考核结果可以相互印证,端家刚不履行工作任务的事实亦与其陈述的工作强度与第1季度相比没有变化不符。综上,本院对金斯瑞公司关于已按规定发放季度奖金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对于端家刚主张的2016年季度奖金3500元,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驳回端家刚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韩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葛云云书 记 员  戴玉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