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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5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任利兵与李金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利兵,李金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5012号原告任利兵,男,1983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李金平,男,1979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任利兵诉被告李金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受理后。原告任利兵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利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利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利兵承担。审判员  秦中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朝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