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8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刑初337号自诉人吕某,女,1950年7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汉族,农民,住遂平县。被告人赵某,男,1981年9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汉族,农民,住遂平县。自诉人吕某以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赵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自诉人吕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吕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海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胜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