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辖终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陈孔卫、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孔卫,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辖终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孔卫,男,汉族,1984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中段169号。法定代表人:杨双贵,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陈孔卫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11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孔卫上诉称,1、本案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双方为非法转包关系,合同为无效合同;2、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虽然在责任书中约定了由甲方注册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注册地不在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之列,且被上诉人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已经发生了变更,所以双方关于管辖的约定为无效约定;3、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陈孔卫的经常居住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由被甲方(即被上诉人)注册地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有效。被上诉人的注册地在濮阳市××区,故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陈孔卫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洪波代理审判员 任艳彩代理审判员 何亚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师慧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