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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3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3374号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滨大道1939-1号(天方百花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5654755483。法定代表人:成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安定,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肖XX,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8元,由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凌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