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3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3374号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滨大道1939-1号(天方百花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5654755483。法定代表人:成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安定,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肖XX,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8元,由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凌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