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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19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红芳与邢军、杨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红芳,邢军,杨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9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红芳,女,1965年5月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邢军,男,195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杨力,女,1975年2月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徐红芳与被执行人邢军、杨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6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邢军、杨力应共同归还徐红芳借款204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至2016年2月29日的利息为552000元;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204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3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57元,合计33093元由邢军、杨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邢军有名下有牌号为苏E×××××的小型汽车1辆,本院已于2017年8月8日对其进行了轮候查封,现该车去向不明;有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城北村谷城巷南特1号的住宅1套,该房产所涉土地为划拨土地,本院已于2017年7月21日对其进行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邢军、杨力有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向阳新村57幢202室商品房1套,该房产已于2013年6月9日向第三人设立抵押,并在另案处置过程中,本院已于2017年7月21日对其进行了轮候查封。另查明,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查明的情况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对已查明并处置的财产可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6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