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行审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连山区林业局与被执行人黄荣军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1402行审147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林业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连林罚字[2016]12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林业局于2016年7月27日对被执行人冯万权作出了连林罚字[2016]12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恢复林地原状。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林业局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连林罚字[2016]12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林业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行政处罚决定,并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林业局作出的连林罚字[2016]12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葫芦岛市连山区林业局作出的连林罚字[2016]12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世江人民陪审员 王 鑫人民陪审员 吴宇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玉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