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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鞠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4刑初279号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鞠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地沈阳市于洪区1。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被监视居住。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以沈于检刑诉[2017]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鞠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胜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至4月间,被告���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方式,从微商“广源阁”(真实姓名曹某某,另案处理)处以每块3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4块象牙圆牌,象牙圆牌样式分别为雕凤圆牌、雕象圆牌、雕鱼圆牌、雕怪兽圆牌(其中雕怪兽圆牌遗失);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从“广源阁”处购买2.0厘米象牙手串一条。经鉴定,涉案疑似象牙手串、象牙雕凤圆牌、雕象圆牌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象的牙制品,总重量约为146.8克,价值人民币约为6117元。2016年7月11日,告人鞠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鞠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鞠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还具有缴纳罚金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鞠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葛莉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