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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执监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高生前诉景泰县太平煤矿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生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执监15号申请人:高生前,男,汉族,1937年出生,宁夏中卫人,住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人高生前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该案在一审审理阶段受到地方保护和不正当人为因素干扰为由,请求将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其与景泰县太平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提级或将案件指令异地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高生前的申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查:高生前诉景泰县太平煤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生前于2012年5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作出(2012)甘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指定白银市中院管辖。白银中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作出(2014)白中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双方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作出(2014)甘民一终字第2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白银中院重审后于2016年5月作出(2015)白中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高生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2016)甘民终375号民事判决,改判景泰县太平煤矿退还高生前11670300元,赔偿损失158310898元。2017年6月21日,高生前向白银中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诉讼长达四年,一审和重审判决均被二审更改,当事人对案件在一审法院受到地方保护和不正当人为因素干扰存在合理怀疑,对其请求提级或指令异地执行的诉求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高生前申请执行景泰县太平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甘民终375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元审判员 李志钧审判员 刘永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