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初1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银娇与赵一兰、林暮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娇,赵一兰,林暮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2290号原告:陈银娇,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作武,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一兰,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被告:林暮春,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银娇与被告赵一兰、林暮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银娇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暮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银娇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银娇撤回对被告林暮春的起诉。审判员  朱士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鹤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