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银娇与赵一兰、林暮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娇,赵一兰,林暮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2290号原告:陈银娇,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作武,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一兰,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被告:林暮春,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银娇与被告赵一兰、林暮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银娇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暮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银娇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银娇撤回对被告林暮春的起诉。审判员 朱士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鹤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