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袁某某、范某某等与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范某某,陈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1494号原告袁某某,男,1953年7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原告范某某,女,1953年8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同上。。被告陈某某,女,1985年8月15日生,江西吉安人,住吉安市泰和县。。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袁某某、范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以已与被告陈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范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范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某某、范某某承担。审判员 叶玉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