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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王忠委与曹庆、陈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委,曹庆,陈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初2040号原告王忠委,男,汉族,1984年2月15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高佩周、朱代勇(实习),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庆,女,汉族,1993年7月27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陈秋红,女,汉族,1968年9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董振和,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委诉被告陈秋红、曹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忠委负担。审判长  武熙春审判员  马朝选审判员  张瑞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