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王忠委与曹庆、陈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委,曹庆,陈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初2040号原告王忠委,男,汉族,1984年2月15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高佩周、朱代勇(实习),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庆,女,汉族,1993年7月27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陈秋红,女,汉族,1968年9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董振和,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委诉被告陈秋红、曹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忠委负担。审判长 武熙春审判员 马朝选审判员 张瑞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