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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5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维刚与崔立国、李清芬、远中义、王庆云、夏文武、李艳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维刚,崔立国,李清芬,远中义,王庆云,夏文武,李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5执57号申请执行人陈维刚,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农垦社区一委一组259号。被执行人崔立国,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农垦社区。被执行人李清芬,女,195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农垦社区。被执行人远中义,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农垦社区B区一委一组406号。被执行人王庆云,女,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农垦社区B区一委一组406号。被执行人夏文武,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农垦社区B区一委一组284号。被执行人李艳华,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农垦社区B区一委一组284号。本院在执行陈维刚与崔立国、李清芬、远中义、王庆云、夏文武、李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永宽审判员  郭爱江审判员  任正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苗延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