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娇永凯与被执行人郭兴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娇永凯,郭兴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556号申请执行人娇永凯。被执行人郭兴斌。本院(2016)辽0203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判决文书已生效,申请人申请解除担保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王星所有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八区玉丽街30-4-2-1号房屋查封。执行员 毕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大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