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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徐从明、山东杰众纸业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从明,山东杰众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8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从明,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杰众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朱庄村。法定代表人:宋佃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晗,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从明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杰众纸业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526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从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燕萍审 判 员  吕桂欣审 判 员  马士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慧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