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万荣华、李荣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荣华,李荣安,蔡辉,吕春飞,张进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刑初9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荣华(自报),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曾因盗窃分别于2005年4月1日、2008年3月18日被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6个月、1年3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11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李荣安,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泗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20日被继续监视居住,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蔡辉,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淮滨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淮滨县。曾因诈骗于2010年11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20日被继续监视居住,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吕春飞,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兴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20日被继续监视居住,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张进龙,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灵璧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20日被继续监视居住,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9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荣华、李荣安、蔡辉、吕春飞、张进龙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荣华、李荣安、蔡辉、吕春飞、张进龙到庭参加诉讼,并自愿认罪。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11时许,被告人万荣华伙同李荣安、蔡辉、吕春飞、张进龙经事先商议,在本区双屿客运中心的天桥上,由被告人万荣华在天桥上摆放中国象棋残局,被告人蔡辉、吕春飞、张进龙、李荣安分别扮“托”或望风,期间张进龙和万荣华下棋并赢得棋局造成容易赢棋的假象,从而吸引路人下赌注进行残局对弈。被害人凌某路过时,被“托”吸引并和被告人万荣华下了“马跃檀溪天象局”、“小鹏局”、“大鹏局”,被赢取人民币6300元。2017年1月5日9时许,公安人员在温州市火车站旁xx旅馆门口抓获被告人万荣华、李荣安、蔡辉、吕春飞、张进龙。上述事实,被告人万荣华、李荣安、蔡辉、吕春飞、张进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万荣华、李荣安、蔡辉、吕春飞、张进龙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凌某的陈述、象棋的照片、扣押清单、手机转账信息、光盘说明、身份信息及情况材料、情况说明、说明、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人员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抓获经过、光盘(当庭播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荣华、李荣安、蔡辉、吕春飞、张进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万荣华、李荣安有犯罪前科,被告人蔡辉有劣迹,均应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万荣华、李荣安、蔡辉、吕春飞、张进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判处万荣华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判处李荣安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判处蔡辉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判处吕春飞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判处张进龙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荣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荣安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37日。即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蔡辉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37日。即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吕春飞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37日。即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张进龙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37日。即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责令被告人万荣华、李荣安、蔡辉、吕春飞、张进龙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300元,返还被害人凌某。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象棋3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德悦人民陪审员 曹 政人民陪审员 朱春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霞瑞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