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丽与田建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田建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732号原告:张丽,个体,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田建英,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张丽与被告田建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丽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丽负担。审判员 阿拉堂图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佳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