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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丽与田建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田建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732号原告:张丽,个体,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田建英,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张丽与被告田建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丽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丽负担。审判员 阿拉堂图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佳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