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潘雨飞与郑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雨飞,郑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235号申请执行人:潘雨飞,男,汉族,1989年8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先富,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郑惠,女,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本院在执行潘雨飞与郑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潘雨飞有赔偿金185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萌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汪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