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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罗春波申请执行栾忠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春波,栾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164号申请执行人罗春波,女。被执行人栾忠杰,女。本院在执行罗春波与栾忠杰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栾忠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栾忠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在恢复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秉臣审判员  李丽辉审判员  徐桂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