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罗春波申请执行栾忠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春波,栾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164号申请执行人罗春波,女。被执行人栾忠杰,女。本院在执行罗春波与栾忠杰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栾忠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栾忠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在恢复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秉臣审判员 李丽辉审判员 徐桂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