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民初4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延芳与赵红利、刘利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芳,赵红利,刘利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064号原告:刘延芳,女,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赵红利,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刘利彬,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刘延芳与被告赵红利、刘利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刘延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延芳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延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刘延芳负担。审 判 长  刘兵伟审 判 员  刘世伟人民陪审员  苏晓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志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