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4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延芳与赵红利、刘利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芳,赵红利,刘利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064号原告:刘延芳,女,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赵红利,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刘利彬,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刘延芳与被告赵红利、刘利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刘延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延芳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延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刘延芳负担。审 判 长 刘兵伟审 判 员 刘世伟人民陪审员 苏晓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志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