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宜兴市陶都商品房开发有限公司浚县分公司与刘运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陶都商品房开发有限公司浚县分公司,刘运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2013号原告:宜兴市陶都商品房开发有限公司浚县分公司。住所地浚县黎阳镇西王桥村卫河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215843886342。法定代表人:华小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方,浚县浚州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领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被告:刘运平,女,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宜兴市陶都商品房开发有限公司浚县分公司与刘运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宜兴市陶都商品房开发有限公司浚县分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主动履行给付物业费义务为由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陶都商品房开发有限公司浚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宜兴市陶都商品房开发有限公司浚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俊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