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5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裴茶香、陈红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茶香,陈红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5执93号申请执行人:裴茶香,女,1951年10月5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乐安县。被执行人:陈红生,男,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乐安县。本院在执行裴茶香与陈红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员依法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红生有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其下落,申请执行人裴茶香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136元,未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1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有诉讼费53元、执行费5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钰审判员 胡立新审判员 游 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