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0634执3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015)曲执字335号卢建宅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建宅,齐健,孟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0634执3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卢建宅,男,1979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党城乡槐树埝村。被执行人齐健,男,1993年9月16日生,汉族,职工,住曲阳县恒州镇恒山路。被执行人孟秀敏,女,1970年12月17日生,汉族,职工,住曲阳县恒州镇恒山路。本院在执行卢建宅与齐健、孟秀敏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8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孟秀敏之前夫齐娜辉的牌照为冀FRR**思威小型汽车一辆,2017年8月15日买受人张连江以942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冀FRRX**思威小型汽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张连江所有。冀FRRX**思威小型汽车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张连江所有。二、买受人张连江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