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执5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陈艳芳与薛艳丽、张效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芳,薛艳丽,张效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562-1号申请执行人:陈艳芳,女,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薛艳丽,女,197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张效正,男,197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鄢陵县。鄢陵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艳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艳丽、张效正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艳芳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鄢陵县人民法院的(2016)豫1024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XX恩审判员 岳豪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