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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执5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陈艳芳与薛艳丽、张效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芳,薛艳丽,张效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562-1号申请执行人:陈艳芳,女,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薛艳丽,女,197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张效正,男,197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鄢陵县。鄢陵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艳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艳丽、张效正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艳芳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鄢陵县人民法院的(2016)豫1024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XX恩审判员  岳豪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鹏 更多数据: